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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梁市高级中学教师监考制度
来源:本站 点击数:4455次 更新时间:2013-10-24 18:29:39
 一、监考人员考前应认真学习《考场规则》及有关规定。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,及时检查所领试卷是否与所要监考科目、考场相符。

二、监考人员必需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,对考场进行清理,要求考生对号入座。督促考生将书包、书籍等物件放在指定的位置,不得带入座位。对不服从劝告的,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资格。开考后,如发现考生仍有上述物件,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。

三、第一场监考人员要严肃地向考生宣读《考场规则》,检查考生考号、准考证,以免出现代考现象,并指导考生将考试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。

四、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,如有缺卷、误卷速到领卷处补领或换卷。

五、监考人员只能提前五分钟发放试卷,发放试卷后,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考试卷(或答题纸、答题卡)上填写班级、姓名及学号或考试号等。

六、考试期间,监考人员必须自始自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不得随意离开考场。监考过程中,不准在考场内聊天、看书、做试卷、打瞌睡、使用手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。监考人员必需在教室的前后分开就坐。

七、考生若对试题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,监考人员可予答复,但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,也不准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和暗示。

八、因故不能监考者,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年级部履行请假手续,经同意后,由年级部另派监考人员。

九、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时,可提醒注意一次,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状态。如确有考生违犯《考场规则》行为的,则视为考试作弊,并将相关情况汇报年级部。

十、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。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,原则上不准入场;考试未到终止时间不准提前交卷出场。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;考试终止时间一到,要立即收卷,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。

十一、考试结束,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、装订、密封试卷。清点后,试卷和考生数必须相符,缺考的要写明缺考并按顺序装订入试卷册。装订、密封必需按考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;把姓名、班级、考号等内容封住。若发现监考人员有遗失考生试卷的情况,则要追究监考人员责任。

十二、考务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前清点好各考场试卷,考试期间要在考场之间巡视应急,考后要准确验收试卷,确保试卷装订无误,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。

十三、司哨人员要积极负责,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准确、准时发出信号。

十四、以上条款内容及处罚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和校教务处。

监考人员违纪处罚细则:

1、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准时领取试卷、进入考场、发放试卷、收取试卷,否则对监考人员处30元罚款。

2、监考人员进入考场督促考生将书包、书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,不得带入座位。对不服从劝告的,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资格。开考后,如发现考生仍有上述物件,对监考人员处30元罚款。

3、考试期间,监考人员必须自始自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。监考过程中,不准在考场内聊天、看书、做试卷、打瞌睡、使用手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,如有违规对监考人员处30元罚款。

4、监考人员不准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、暗示,否则将视为协同考生作弊,报教务处及校长室处罚。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制止、不报告,以失职论处,并报教务处及校长室处罚。

5、监考教师必须认真监考,若监控室或巡视领导已经发现作弊学生而监考教师还未发现,每查到一次通报批评,并扣除该次监考费30元,作弊学生的作弊科目记为零分,并对相应班级量化考核扣分。

6、考试结束,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、装订、密封试卷。若发现监考人员有遗失考生试卷的情况,则视同教学事故,报教务处及校长室处罚。

7、试卷验收复查人员考后要准确验收试卷,确保试卷装订无误,如当场未查出问题,事后发现有纰漏之处将处以试卷验收复查人员30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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